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区登山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同山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付20%的登山注册费和60%——80%的登山环保费,并无偿为山峰所在地的居民提供登山服务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登山注册费和登山环保费给付乡级人民政府。县、乡级人民政府将所收取的登山注册费和环保费应当用于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协助开展登山服务、搞好登山安全、处理登山意外事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