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登山管理机构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登山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登山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