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开展登山活动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根据当地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的山峰可以作出禁登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