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登山活动中发生事故,自治区登山管理机构、登山活动组织者、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营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