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具有登山探险资质的公司依法负责登山团队的接待、服务事宜。登山管理机构和接待组织应当保障登山团队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的登山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