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三章 登山活动第二十条已修改具有登山探险资质的公司依法负责登山团队的接待、服务事宜。登山管理机构和接待组织应当保障登山团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的登山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