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