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污染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