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