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