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