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