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应当停止生产、使用。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