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