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