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