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运营。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