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运营。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