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