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