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