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