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信箱、电话,受理群众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