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依法予以修理、更换、退货、返工重做或者赔偿损失。因质量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