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二)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三)生产、销售没有或者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