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二)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三)生产、销售没有或者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