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二)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