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维修范围承揽业务。

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经营地的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所具备条件的有关材料。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