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有偿作业质量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由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