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具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进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