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机械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将技术评价结果报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