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推广鉴定审查通过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颁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标志,实施检测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一并公布检测结果。禁止伪造、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