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的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议题。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会议文件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代表。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