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