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