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