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其他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其他重要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