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者初步审查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