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和检疫证明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