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