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