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和午间在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