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撤销下级环保部门的不当决定,或者直接处理:(一)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审批的;(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三)不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