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