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非法转移进入本省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