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非法转移进入本省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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