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