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区湖泊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