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