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在城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