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城市市区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禁止夜间和午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本条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时至晨八时的期间,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的期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