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火车、汽车、船舶上的固体废物不得向铁路、道路两侧及水域倾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