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