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