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