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防治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环境污染防治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权益。对属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