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关闭、停业的违法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工商、供电、供水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